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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容易路過就錯過的給付,像我第一次知道有這項給付時,是去區公所辦事時,無意間看到的,也不是承辦人員主動告訴我的。
申請重點,就是自己要主動申請,而且要儘快,因為從申請之當月開始發放,不會回溯補發喔!
【申請資格】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872元⎦。
(一)、被保險人首次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已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經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二)、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三)、無下列情事之一:
1、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但如果屬於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最高可扣除400萬元,或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亦可以扣除)。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補助內容】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4,872元。
【洽辦單位】
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電話:2396-1266分機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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